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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6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鎮瑚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592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本案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尚有不明、應調查之處,為了充分保障被告權益,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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