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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廖聰華(住居所詳卷)
廖聰獻(住居所詳卷)
黃麗玉(住居所詳卷)
廖優娟(住居所詳卷)
廖美足(住居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
被 告 陳仙智(住居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75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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