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3,交重附民,21,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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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
原告侯詠文
法定代理人
即監 護 人黃金宸
被告蔡金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47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靚蓉

法官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6 日
書記官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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