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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19號
原 告 陳雪玉
被 告 楊于瀚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鄭苡宣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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