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3,單聲沒,37,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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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以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藥事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緩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指略以:被告楊以樂因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電子煙3條、百保能黃金A3盒,經送鑑定分別檢出含有尼古丁、二氫可待因、甲基麻黃鹼(聲請書誤繕為甲機麻黃鹼,逕予更正)等成分,均屬禁藥,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2項、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復按「違禁物」是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

而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又藥事法第79條第1項沒入銷燬規定,是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行政程序科罰的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同此意旨)。

是以,犯藥事法所定之罪,除該偽藥或禁藥已因其他法令列為違禁物外,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至多僅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在合於「供犯罪所用」且「屬於犯罪行為人」之要件下,由法院本於職權斟酌是否宣告沒收。

四、經查:㈠被告前因藥事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於111年3月11日以111年度偵字第21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下稱臺南高分檢)檢察長於111年4月1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1216號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12年3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17號緩起訴處分書、臺南高分檢111年度上職議字第1216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誤,堪信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大正製藥百保能黃金A3盒,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檢出含有第四級毒品二氫可待因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5項甲基麻黃鹼成分,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Marlboro IQOS電熱式菸草3盒,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檢出含有尼古丁成分,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法務部調查局110年8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6680號、110年8月19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6670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憑,足認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屬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而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禁藥無訛。

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之定有明文,就附表編號1部分,雖檢出含有上述第四級毒品成分,然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未達法定標準以上,未涉及刑責,且依前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之規定,尚非絕對禁止持有的違禁物,亦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法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物;

就附表編號2部分,現行有效法令並未就單純持有尼古丁之舉設有刑事處罰規定,故亦非屬違禁物,惟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係被告自大陸地區輸入,屬被告所有,供其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復依卷內資料,無事證顯示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已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五、至於聲請意旨雖引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違禁物沒收規定作為聲請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之沒收依據,並據此聲請沒收銷燬,然此與上揭說明不合,應係誤載,附此敘明。

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大正製藥百保能黃金A 3盒 3盒共計132包,經檢視包裝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包檢驗含第四級毒品二氫可待因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5項甲基麻黃鹼成分,二氫可待因純質淨重1.056公克,甲基麻黃鹼純質淨重2.64公克。
2 Marlboro IQOS電熱式菸草 3盒 3盒共600支,經檢視包裝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支檢驗含尼古丁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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