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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豐棚
杜妤婕
籍設桃園市○○區○○○路00號(桃園○○○○○○○○○)
黃燕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蘋果」、「AIRPODS」商標圖樣之藍芽耳機壹佰貳拾伍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豐棚、杜妤婕、黃燕玲(下稱被告3人)因違反商標法之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1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惟扣案之仿冒「美商蘋果」、「AirPods」藍芽耳機共125件,經鑑定結果認係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另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而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商標法規定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即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3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以111年度偵字第111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3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全部事證無訛。
而扣案之藍芽耳機125件,經鑑定結果,確屬侵害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仿冒品,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鑑定能力證明書等附卷可憑,堪認上開扣案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法條說明,無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應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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