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3,單聲沒,6,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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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益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方敬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飼料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沒字第1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益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壽公司)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同案被告方敬安於調詢時供承在卷(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813號偵查卷第11至15頁),但歷審判決未就此揭部分予以處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倘仍予發還恐徒遭非議,更恐有疏失,屬事實上未能沒收之情形,非無類推適用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刑法有關沒收規定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迭經修正公布,自105年7月1日施行。

修正前刑法將沒收定位為從刑,依修正前第40條第1、2項規定,除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特例外,未宣告主刑時即不得宣告沒收。

修正後之現行刑法,因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並非從刑,對於比較法上所謂非以定罪為基礎之特殊沒收,乃參考德國立法例,擴大單獨宣告沒收範圍,新增第40條第3項規定,針對特定被告之訴訟程序(即主體程序)無法進行之情形,直接以應沒收客體為訴訟標的進行訴訟程序(即真正客體程序),得以毋庸附隨本案裁判宣告沒收。

而依該條項所定「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之要件,並揆諸此次修正之立法理由所明白例示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

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等事由,即得單獨宣告沒收,甚至依逃犯失權法則,因案遭通緝者,法院亦得逕為沒收與否之裁判,可見沒收新制所增訂單獨宣告沒收規定,乃針對因追訴障礙而無法追訴或無法定罪之情形而為,以達沒收之實效。

復考諸其立法歷程,該條修正草案之提案機關即行政院及司法院,主要針對刑法舊有之沒收相關規定通盤檢討修正,因而於104年11月27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修正草案總說明所載修正要點第六點,就修正條文第40條之修正部分敘明:增訂於無主刑存在時,亦得單獨宣告沒收。

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如因無主刑而不能宣告沒收,將形成犯罪行為人與其相關之人享有犯罪所得,而顯失公平,故參酌反貪腐公約、德國刑法、美國聯邦法典等立法例,明定犯罪行為人有上開情形時亦得單獨宣告沒收等旨,顯見該條第3項增訂單獨宣告沒收之事由,係在彌補本案裁判無主刑而未宣告沒收之失,自不包括業經本案裁判宣告主刑之情形。

是以,稽諸上述立法歷程,以及此次修正增訂刑法第40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並參酌該條項之立法精神為整體觀察,依文義、目的及歷史解釋,除有罪之免刑判決者外,若被告業經主體程序之本案裁判論處罪刑確定,即非刑法第40條第3項所定無法追訴或無法定罪之情形,而與上述單獨宣告沒收規定之要件不合(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上開案件起訴書中,檢察官並未聲明沒收系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而聲請人現雖以上開事由聲請沒收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惟被告所涉違反飼料管理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16號判決判處罰金15萬元,經被告、同案被告方敬安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677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同案被告方敬安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473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前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被告犯行業經主體程序即上開判決論處罪刑確定在案,揆諸前揭說明,自非屬因追訴障礙而無法追訴或無法定罪之情形,而與刑法第40條第3項所定「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之情形有間。

此外,卷內並無證據佐證前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亦無從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釋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金克蘇美75(334克/包)75包 依起訴書所載為臺灣禮籃動保股份有限公司合法生產。
2 尼羅魚飼料包(30公斤/包)182包 未檢出磺胺氯吡嗪、三甲氧芐氨嘧啶等藥品成分(參偵5813卷第76頁)。
3 飼料混合設備1臺 4 飼料輸送設備1座 5 飼料包裝設備1座 6 水分測定器1臺 7 粗蛋白質測定裝置1臺 8 含磷量測定裝置1臺 9 粗脂肪測定裝置1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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