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根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根豪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根豪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分別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如宣告拘役者,比照宣告多數有期徒刑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有所明文。
再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罪質,暨各罪行為時間間隔,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並參以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63頁),爰分別就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分別就附表一、二所示之罪應執行刑部分,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一:受刑人張根豪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9月11日 112年10月2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913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248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虎交簡字第234號 113年度虎簡字第13號 判 決 日 112年12月19日 113年1月11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虎交簡字第234號 113年度虎簡字第13號 確 定 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2月7日 是 否 為 得易科 罰 金 之案 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35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687號
附表二:受刑人張根豪定應執行刑之拘役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9月11日 112年8月1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913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022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虎交簡字第234號 113年度虎簡字第7號 判 決 日 112年12月19日 113年1月9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虎交簡字第234號 113年度虎簡字第7號 確 定 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2月6日 是 否 為 得易科 罰 金 之案 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35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538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