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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俊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2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俊華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判具實質確定力,是判決確定之數罪經裁判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者,除增加合於定應執行刑要件之他罪刑,或原定執行刑之數罪中部分罪刑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如又就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數罪,針對其全部或部分再重複聲請另定其應執行之刑,自與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不應准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加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262號判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64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有前揭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今本案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9部分重行定應執行刑,既非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649號裁定原定執行刑,增加合於定應執行刑要件之他罪刑,又無原定執行刑之數罪中部分罪刑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
顯係就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數罪,針對其中部分罪刑再重複聲請另定其應執行之刑,難認無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附表:受刑人賴俊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拘役30日(共2次)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26日 111年12月12日 111年12月12日 111年12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5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0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6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79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261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301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1日 112年4月7日 112年4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79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261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3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2日 112年5月19日 112年6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2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71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14號
編號 4 5 6 罪名 傷害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5日 拘役50日 拘役55日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20日 111年12月17日 112年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7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1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4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357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51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392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7日 112年4月28日 112年5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357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51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39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9日 112年6月6日 112年6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89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5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088號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共4次) 應執行拘役50日 拘役40日(共2次) 應執行拘役5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2年2月21日 111年12月19日 111年12月29日 112年2月21日 112年2月21日 112年2月21日 112年2月11日13時許至同年月19日9時40分許期間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01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2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88、116號 112年度虎簡字第148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132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31日 112年6月30日 112年7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88、116號 112年度虎簡字第148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13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17日 112年8月1日 112年8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82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28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2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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