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3,訴,258,202408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5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暐爵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暐爵自民國000年0月間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通訊軟體飛機暱稱「Tiger」及身分不詳之三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另案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揮,由被告擔任提領被害人遭詐欺款項之工作。

嗣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被害人黃鳳英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

被告經「Tiger」指示,先至約定地點取得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再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提領如附表所示金額後,將贓款交付「Tiger」指定之人,以此方式掩飾與隱匿贓款去向及所在。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即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不同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303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307條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至「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

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檢察官就與已提起公訴之案件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若重行起訴,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被告涉嫌擔任本案詐欺集團車手角色,提領被害人黃鳳英遭詐欺款項,因而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60號等提起公訴,並於113年3月28日繫屬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由該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40號案件受理(已於113年7月26日宣示判決,尚未確定,下稱前案),而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3年6月12日始繫屬本院,此有上開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6月12日雲檢亮清112偵7502字第1139017395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文章日期戳印在卷可憑。

本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事實(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部分),與前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所受詐欺之被害人、受詐欺之時間、手法均相同,被害人受詐欺後匯入款項之人頭帳戶名義人部分同一,雖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人頭帳戶、被告提款時間、地點、金額有所差異,然應認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係基於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單一目的,詐欺同一被害人,致其多次匯款後,由被告分次提領,各該舉動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是前案與本案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依前揭說明,核屬同一案件,自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

則本案應屬同一案件在不同法院重複起訴之情形,且本院繫屬在後,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明珊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附表:(金額均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人頭帳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黃鳳英
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於112年6
月7 日17 時許
假冒為買家,
向黃鳳英佯
稱:須配合客
服人員指示簽
屬金流安全協
議始能進行交
易云云
112年6月9日1
時51分許
2萬6,985元
林秀春中國
信託商業銀
行帳號00000
0000000 號帳

112年6月9
日2時3分

2 萬6,000

統一超商雲
桐門市(雲
林縣○○鄉
○○路00
號)
同日1時40分

2萬9,985元
林宏平渣打
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9
日1時44分

2萬元
莿桐郵局
(雲林縣○
○鄉○○路0
0號 )
同日1時45
分許
1萬元
同日1時44分

2萬9,985元
張世村渣打
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
同日1時46
分許
2萬元
同日1時47
分許
1萬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