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3,重附民,1,202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建宏
被 告 宋旻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劉達鴻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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