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3,附民,470,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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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70號
原告BL000-A112166(姓名及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BL000-A112166A(姓名及住址詳卷)
BL000-A112166B(姓名及住址詳卷)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陳雅琪
法官 鄭媛禎
法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釋云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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