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反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反訴被 告
即 原 告 甲○○
右列反訴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反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按反訴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又反訴,準用自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第三百三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反訴人提起本件反訴時,未按反訴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則本件反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裁定請反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各項,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國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 錦 清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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