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88,重附民,22,200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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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 文 勝
法官 趙 思 芸
法官 冷 明 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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