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五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各有關卷證認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為 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應 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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