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二二號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具保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七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為 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應 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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