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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四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袋(淨重零點零玖公克、包裝重零點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查本件扣案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袋,毛重0.一八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九公克、包裝重○˙○九公克〕無誤,有該局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編號(電腦條碼): 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足憑。
核毒品海洛因,係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尚無不合。
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 玲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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