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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五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白粉貳包(合計淨重零點伍柒公克)及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結晶壹包(淨重零點參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聲請意旨經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倪 彰 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松 坤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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