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89,訴,82,200011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六月二日、八月二日、十月二日起各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倪 彰 鴻
法官 杭 起 鶴
法官 趙 思 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淑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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