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庚○○
原 告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戊○○
原 告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子○○
原 告 辰○○○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癸○○
原 告 壬○○○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原 告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原 告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原 告 巳○○○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寅○○
原 告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丑○○
原 告 磨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辛○○
原 告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朱晉輝
被 告 卯○○
己○○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康 樹 正
法官 林 秋 火
法官 唐 光 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善 永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