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89,撤緩,50,200011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五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各有關卷證認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為 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應 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