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藍庭光
簡承佑
張智學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 廷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清 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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