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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
右列被告因煙毒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 文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 逸 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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