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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五號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蔣甲子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九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康樹正
法官 劉為丕
法官 侯廷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清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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