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0,易,97,2001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之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行為之裁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禁止對被害人甲○○為直接或間接之騷擾行為。

事 實

一、乙○○係甲○○之配偶,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乙○○前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規定,以八十八年度家護字第一一一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對被害人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甲○○為騷擾、通信之行為。

詎乙○○於前揭民事通常保護令核發後,竟不顧本院所核發之上開保護令,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晚間九時許,因不滿甲○○在美容院內讓男服務生為其按摩等情,乃基於違反民事通常保護令之故意,在雲林縣口湖鄉湖東村口湖三十號住處,對甲○○大聲辱罵並口出「幹你娘」「不守婦道」等穢言,直接對於甲○○為騷擾之行為,而違反法院所為前開民事通常保護令。

二、案經甲○○訴由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有於右揭時、地,口出穢語辱罵甲○○等情,惟辯稱:伊係因在街上見有男服務生為其妻子甲○○按摩,一時氣憤,始出言辱罵甲○○,且上開言詞係伊之口頭禪云云。

惟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騷擾者,謂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畏佈情境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三項定有明文,被告以上開不堪之言語辱罵甲○○,所為已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謂之騷擾行為甚明;

再參諸被告於右揭時地所出穢言之內容,並有「不守婦道」等語,顯已意有所指,而非說話時之慣用語或口頭禪,所辯上開言語係屬口頭禪云云,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之品行、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次按刑法第四十一條:「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已於九十年一月十日經總統公布修正為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同年月十二日生效。

本件被告犯罪日期在前述法律修正前,犯罪後法律已有變更,然比較新舊法,本件均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新法即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併此敘明。

查被告前未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及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本院因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且於保護管束期間禁止對被害人甲○○為直接或間接之騷擾行為,避免被害人再度受侵害。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伯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 明 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