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0,重附民,6,2001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瑞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樂生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被 告 丙○○○
被告兼法定 甲○○
代 理 人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二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提出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康 樹 正
法官 廖 國 勝
法官 葉 明 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陳 善 永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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