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0,急搜,18,2001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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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搜 索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搜索人即
犯罪嫌疑人 甲○○

右搜索人因犯罪嫌疑人賭博案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逕行搜索雲林縣斗
六市○○路一七四號一樓大順遊戲場,於實施後陳報本院,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搜索撤銷。

理 由
一、陳報意旨略以:搜索人因偵辦賭博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經營之大順遊戲場有賭博性電動玩具之證據,認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逕行對前開處所實施搜索。
二、按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定有明文。
查本件搜索對象為大順遊戲場,受搜索人為甲○○等情,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逕行搜索陳報書及搜索、扣押筆錄可參,是搜索人於執行本件搜索時,固經大順遊戲場店員莊美秀出於自願性之同意,惟莊美秀非大順遊戲場之負責人,無權同意搜索,且非本件之受搜索人,核與前開規定之情形不合,無該條之適用。
故搜索人雖於搜索扣押筆錄記載經同意搜索,但仍陳報逕行搜索之結果,本院自應就逕行搜索之合法性,加以審理,合先敘明。
三、次按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固有明文。
惟查前開陳報書並未釋明有何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經通知補正後,亦未敘明有何逕行搜索之理由,已難認其逕行搜索適法;
且衡諸本件搜索對象係遊戲場,縱認犯罪嫌疑人果於遊戲場內設置賭博性電子遊戲機供人為賭博之犯罪行為,然因其非屬偶然之犯罪,亦無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搜索人自得先聲請搜索票後,再實施搜索,是本件逕行搜索於法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 碧 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善 永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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