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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九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國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 錦 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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