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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0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紀 文 勝
法官 廖 國 勝
法官 劉 為 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 應 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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