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七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毀損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證。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樹 正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許 佩 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張 菀 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