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5,易,238,200609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3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國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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