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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恐嚇取財等上訴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查刑事部分已據檢察官撤回第二審上訴,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 國 賓
法 官 廖 淑 華
法 官 王 素 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怡 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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