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5,訴,503,2006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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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洪士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患先天性嚴重支氣管炎(氣喘),於臺灣雲林看守所(下稱雲所)內多次發病,身體深感不適,需至醫院檢查追蹤治療,而聲請人之病症,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況且被告已承認犯行,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聲請人因涉犯強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7 月12日訊問聲請人後,認其涉有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此外,被告在警詢、偵訊時就與共犯張哲嘉如何為犯罪之行為分擔,所述不一,也有勾串共犯張哲嘉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同日裁定予以羈押。

茲該案尚在審理中,經本院審酌後,認縱被告已坦承犯行,其羈押之原因依舊存在,且無法以具保或其他強制處分代替羈押,而仍有羈押之必要,聲請人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不應准許。

三、聲請人又以所罹病症為由,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經本院向雲所函查結果,聲請人於雲所內無氣喘急性發作之狀況,目前正使用口服藥物控制病情中,而雲所有氣喘用藥及氧氣設備可供治療控制,必要時將予被告戒護外醫診治等情,有該所95年9 月7 日雲所宗衛字第0953000854號函暨所附病歷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雖罹患氣喘病症,惟已由雲所定期委請醫師為其診療,對其病情已有所處置,並無何難以妥適診療之情形,顯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定「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應予停止羈押事由。

此外,復查無同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事,聲請人所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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