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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傷害案件(95年度易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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