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34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9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