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5,附民,13,200609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丙○○
丁○○
乙○○
被 告 戊○○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94年度訴字第583 號),經原告等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事 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戊○○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等聲請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侯 廷 昌
法 官 李 秋 瑩
法 官 楊 欣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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