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5,附民,20,2006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洪秀一律師
被 告 甲○○
丙○○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94年度易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馮善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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