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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4號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促被告到庭,惟被告並未到庭,經囑警拘提亦未拘獲被告,經查被告亦未在監服刑或被羈押中,有本院傳喚被告及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1月1 日北檢盛水96助1444字第76565 號函即所附之員警拘提報告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列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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