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7,易,797,20081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79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和解,並於民國97年11月1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狀1 紙附卷可憑,爰依首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素 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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