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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2 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 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3 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又所犯附表編號4 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4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 、2 應減刑之罪與附表編號3 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 之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刪除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紹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秀 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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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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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販賣麻醉藥品安非他命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
├───────┼─────────────┼─────────────┼─────────────┤
│ 所 犯 法 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 │
│ │ │第2項第4款 │第2項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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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85年2 月中旬至同年12月24日│85年2 月中旬至同年12月24日│83年6 月間某日至85年10月間│
│ │ │ │某日、85年4月至85年11月間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85年度偵字第1527號 │85年度偵字第1527號 │85年度偵字第4889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實審 ├───┼─────────────┼─────────────┼─────────────┤
│ │案 號│86年度訴緝字第4號 │86年度訴緝字第4號 │86年度上訴字第1272號 │
│ ├───┼─────────────┼─────────────┼─────────────┤
│ │日 期│86年6月11日 │86年6月11日 │86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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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日│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期 ├───┼─────────────┼─────────────┼─────────────┤
│ │案 號│86年度訴緝字第4號 │86年度訴緝字第4號 │87年度台上字第1389號 │
│ ├───┼─────────────┼─────────────┼─────────────┤
│ │日 期│86年6月28日 │86年6月28日 │87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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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96│合 │合 │不合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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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3月 │無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附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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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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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麻醉藥品安非他命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 │
├───────┼─────────────┼─────────────┼─────────────┤
│ 所 犯 法 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 │ │ │
│ │第2項第4款 │ │ │
├───────┼─────────────┼─────────────┼─────────────┤
│ 犯 罪 日 期 │84年10月8日 │ │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關及案├───┼─────────────┼─────────────┼─────────────┤
│號 │案 號│84年度偵字第3923號 │ │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實審 ├───┼─────────────┼─────────────┼─────────────┤
│ │案 號│84年度易字第1274號 │ │ │
│ ├───┼─────────────┼─────────────┼─────────────┤
│ │日 期│84年12月27日 │ │ │
├───┼───┼─────────────┼─────────────┼─────────────┤
│確定日│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期 ├───┼─────────────┼─────────────┼─────────────┤
│ │案 號│84年度易字第1274號 │ │ │
│ ├───┼─────────────┼─────────────┼─────────────┤
│ │日 期│85年1月20日 │ │ │
├───┴───┼─────────────┼─────────────┼─────────────┤
│合於中華民國96│合 │ │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15日 │ │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附 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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