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已歿)
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宣告沒收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拾叁點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1 、2 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白粉1 包,淨重13.09 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認含有海洛因成份,屬第1 級毒品,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7年4 月10日調科壹字第09723018940 號鑑定通知書1 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本院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