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7,聲,957,2008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貳玖叁公克,取樣供驗餘零點貳玖貳公克及分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1 、2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 、2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著有明文。

本件經核屬實,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佳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