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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科刑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第6 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93年度臺非字第160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編號1 、5 之罪,經本院於民國83年9 月29日以83年度訴字第458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及無期徒刑,受刑人僅就本院上開判決有關販賣毒品部分(即附表編號1) 不服而提起上訴(其餘附表編號5 部分則於83年12月23日確定),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84年2 月28日以83年度上訴字第2153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判決書在卷可稽,是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為其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自應向之聲請,揆諸上述說明,本院對之無管轄權,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次按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刑法第7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該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
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第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則受刑人於假釋期滿後,其所犯之罪均視為已執行完畢,自無適用上開減刑或視為減刑規定之餘地,即無就所減之刑重定應執行刑之必要。
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4年聲字第264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確定,並自90年11月7 日縮刑期滿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於97年2 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而未撤銷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受刑人上開所定應執行刑(即附表所示之刑)既已視為執行完畢,自無適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有關視為減刑規定,並就所減之刑重定應執行刑之餘地,聲請人之聲請,亦無審酌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雪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附表:
┌───────┬─────────────┬─────────────┬─────────────┐
│ 編 號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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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販賣兼施用)│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安)施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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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年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刑徒5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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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減刑後之宣│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2 月15日 │
│告刑 │ │ │ │
├───────┼─────────────┼─────────────┼─────────────┤
│ 犯 罪 日 期 │83年5 月中旬某日至同年月31│82年1 月間至83年6 月2 日 │82年5 月間至83年4 月24日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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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83年度偵字第2490號 │83年度偵字第7526號 │83年度偵字第7526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83年上訴字第2153號 │83年度訴字第2304號 │83年度訴字第2304號 │
│ ├───┼─────────────┼─────────────┼─────────────┤
│ │日 期│84年2 月28日 │83年9 月29日 │83年9 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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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日│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期 ├───┼─────────────┼─────────────┼─────────────┤
│ │案 號│83年上訴字第2153號 │83年度訴字第2304號 │83年度訴字第2304號 │
│ ├───┼─────────────┼─────────────┼─────────────┤
│ │日 期│84年2 月28日 │83年10月21日 │83年10月21日 │
├───┴───┼─────────────┼─────────────┼─────────────┤
│所 犯 法 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 條第1 項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之1 第│槍炮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第10條│
│ │ │2 項第4 款 │第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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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96│不合 │合 │合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附 註│ │ │ │
└───────┴─────────────┴─────────────┴─────────────┘
┌───────┬─────────────┬─────────────┬─────────────┐
│ 編 號 │4 │5 │ │
├───────┼─────────────┼─────────────┼─────────────┤
│ 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施用)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年2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
│視為減刑後之宣│有期徒刑1 年7 月 │有期徒刑2 月15日 │ │
│告刑 │ │ │ │
├───────┼─────────────┼─────────────┼─────────────┤
│ 犯 罪 日 期 │82年10月間至83年6 月1 日 │72年6 月29日至83年6 月2 日│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關及案├───┼─────────────┼─────────────┼─────────────┤
│號 │案 號│83年度偵字第7526號 │83年度偵字第2490號 │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實審 ├───┼─────────────┼─────────────┼─────────────┤
│ │案 號│83年度訴字第2304號 │83年度訴字第458號 │ │
│ ├───┼─────────────┼─────────────┼─────────────┤
│ │日 期│83年9 月29日 │83年8 月31日 │ │
├───┼───┼─────────────┼─────────────┼─────────────┤
│確定日│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期 ├───┼─────────────┼─────────────┼─────────────┤
│ │案 號│83年度訴字第2304號 │83年度訴字第458號 │ │
│ ├───┼─────────────┼─────────────┼─────────────┤
│ │日 期│83年10月21日 │83年12月23日 │ │
├───┴───┼─────────────┼─────────────┼─────────────┤
│所 犯 法 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 條第1 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
│ │ │第3 項 │ │
├───────┼─────────────┼─────────────┼─────────────┤
│合於中華民國96│合 │合 │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附 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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