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7,訴,639,2008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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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3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林永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97年6 月18日起執行羈押,並自同年9 月18日延長羈押2 月。

茲於羈押期間未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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