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7,訴,876,2008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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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又其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97年8 月2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又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97年11月27日期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末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繼續存在,應自97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佳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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