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7,交易,178,2008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易字第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8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與被告已於民國97年11月18日達成調解,告訴人並於同年11月19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雲林縣北港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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