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7,交附民,46,20081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國 賓
法 官 陳 美 利
法 官 王 素 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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