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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88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59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處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乙○○○、甲○○傷害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請求撤回告訴狀乙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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