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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等2 罪,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3 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佳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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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①施用第一級毒品 │ ②竊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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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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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96年7月23日 │ 97年7月24日 │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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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 雲林地檢署96年度 │ 雲林地檢署96年度 │
│ 年度案號 │ 毒偵字第1469號 │ 偵字第38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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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南高分院 │ 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96年度上訴字第1329號 │96年度港簡字第265號 │
│事├───┼───────────┼───────────┤
│實│判 決│ 97年1月24日 │ 96年12月28日 │
│審│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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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最高法院 │ 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97年度台上字第1559號 │96年度港簡字第265 號 │
│判├───┼───────────┼───────────┤
│決│判決確│ 97年4月10日 │ 97年4月15日 │
│ │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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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 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
│ │ 第1333號 │ 第12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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