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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素 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一: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9 月│有期徒刑7 月│有期徒刑3 月│
├─────┼──────┼──────┼──────┼──────┼──────┤
│ 犯罪日期 │96年10月14日│96年10月15日│96年11月4 日│96年11月6 日│96年7 月至96│
│ │ │ │ │ │年11月13日間│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96年│雲林地檢96年│雲林地檢97年│雲林地檢97年│雲林地檢97年│
│ 年度案號 │偵字第5367號│偵字第5367號│偵字第185 號│偵字第185 號│偵字第941 、│
│ │ │ │ │ │942 、943 、│
│ │ │ │ │ │1001號 │
├──┬──┼──────┼──────┼──────┼──────┼──────┤
│ │法院│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
│最後├──┼──────┼──────┼──────┼──────┼──────┤
│事實│案號│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
│審 │ │665 號 │665 號 │66號 │66號 │219 號 │
│ ├──┼──────┼──────┼──────┼──────┼──────┤
│ │判決│96年12月12日│96年12月12日│97年3 月10日│97年3 月10日│97年4 月21日│
│ │日期│ │ │ │ │ │
├──┼──┼──────┼──────┼──────┼──────┼──────┤
│ │法院│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
│確定├──┼──────┼──────┼──────┼──────┼──────┤
│ │案號│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
│判決│ │665 號 │665 號 │66號 │66號 │219 號 │
│ ├──┼──────┼──────┼──────┼──────┼──────┤
│ │確定│96年12月31日│96年12月31日│97年3 月31日│97年3 月31日│97年5 月15日│
│ │日期│ │ │ │ │ │
└──┴──┴──────┴──────┴──────┴──────┴──────┘
附表二: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有期徒刑3 月│有期徒刑3 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
├─────┼──────┼──────┼──────┼──────┼──────┤
│犯罪日期 │96年9 月至96│96年9 月至96│96年9 月至96│96年10月11日│96年10月14日│
│ │年11月13日間│年11月13日間│年11月13日間│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97年│雲林地檢97年│雲林地檢97年│雲林地檢97年│雲林地檢97年│
│年度案號 │偵字第941 、│偵字第941 、│偵字第941 、│偵字第941 、│偵字第941 、│
│ │942 、943 、│942 、943 、│942 、943 、│942 、943 、│942 、943 、│
│ │1001號 │1001號 │1001號 │1001號 │1001號 │
├──┬──┼──────┼──────┼──────┼──────┼──────┤
│ │法院│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
│最後├──┼──────┼──────┼──────┼──────┼──────┤
│事實│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
│審 │ │219 號 │219 號 │219 號 │219 號 │219 號 │
│ ├──┼──────┼──────┼──────┼──────┼──────┤
│ │判決│97年4 月21日│97年4 月21日│97年4 月21日│97年4 月21日│97年4 月21日│
│ │日期│ │ │ │ │ │
├──┼──┼──────┼──────┼──────┼──────┼──────┤
│ │法院│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
│確定├──┼──────┼──────┼──────┼──────┼──────┤
│ │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
│判決│ │219 號 │219 號 │219 號 │219 號 │219 號 │
│ ├──┼──────┼──────┼──────┼──────┼──────┤
│ │確定│97年5 月15日│97年5 月15日│97年5 月15日│97年5 月15日│97年5 月15日│
│ │日期│ │ │ │ │ │
└──┴──┴──────┴──────┴──────┴──────┴──────┘
附表三: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7 月│有期徒刑7 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 月│
├─────┼──────┼──────┼──────┼──────┼──────┤
│犯罪日期 │96年10月15日│96年10月27日│96年10月底至│96年11月1 日│96年11月1 日│
│ │ │ │11月13日間某│ │ │
│ │ │ │日 │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97年│雲林地檢97年│雲林地檢97年│雲林地檢97年│雲林地檢97年│
│年度案號 │偵字第941 、│偵字第941 、│偵字第941 、│偵字第941 、│偵字第941 、│
│ │942 、943 、│942 、943 、│942 、943 、│942 、943 、│942 、943 、│
│ │1001號 │1001號 │1001號 │1001號 │1001號 │
├──┬──┼──────┼──────┼──────┼──────┼──────┤
│ │法院│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
│最後├──┼──────┼──────┼──────┼──────┼──────┤
│事實│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
│審 │ │219 號 │219 號 │219 號 │219 號 │219 號 │
│ ├──┼──────┼──────┼──────┼──────┼──────┤
│ │判決│97年4 月21日│97年4 月21日│97年4 月21日│97年4 月21日│97年4 月21日│
│ │日期│ │ │ │ │ │
├──┼──┼──────┼──────┼──────┼──────┼──────┤
│ │法院│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
│確定├──┼──────┼──────┼──────┼──────┼──────┤
│ │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
│判決│ │219 號 │219 號 │219 號 │219 號 │219 號 │
│ ├──┼──────┼──────┼──────┼──────┼──────┤
│ │確定│97年5 月15日│97年5 月15日│97年5 月15日│97年5 月15日│97年5月15日 │
│ │日期│ │ │ │ │ │
└──┴──┴──────┴──────┴──────┴──────┴──────┘
附表四:
┌─────┬──────┬──────┬──────┬──────┬──────┐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竊盜 │竊盜 │
│ │ │ │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有期徒刑6 月│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
├─────┼──────┼──────┼──────┼──────┼──────┤
│犯罪日期 │96年11月9 日│96年9 月3 日│96年11月11日│96年10月22日│96年11月11日│
│ │ │ │、13日 │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97年│雲林地檢96年│雲林地檢97年│雲林地檢96年│雲林地檢96年│
│年度案號 │偵字第941 、│偵字第5325號│毒偵字第83、│偵字第6009號│偵字第6009號│
│ │942 、943 、│ │257 號 │ │ │
│ │1001號 │ │ │ │ │
├──┬──┼──────┼──────┼──────┼──────┼──────┤
│ │法院│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臺南高分院 │臺南高分院 │
│最後├──┼──────┼──────┼──────┼──────┼──────┤
│事實│案號│97年度易字第│96年度虎簡字│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
│審 │ │219 號 │第570 號 │359 號 │第507 號 │第507 號 │
│ ├──┼──────┼──────┼──────┼──────┼──────┤
│ │判決│97年4 月21日│97年5 月6 日│97年6 月16日│97年6 月19日│97年6 月19日│
│ │日期│ │ │ │ │ │
├──┼──┼──────┼──────┼──────┼──────┼──────┤
│ │法院│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臺南高分院 │臺南高分院 │
│確定├──┼──────┼──────┼──────┼──────┼──────┤
│ │案號│97年度易字第│96年度虎簡字│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
│判決│ │219 號 │第570 號 │359 號 │第507 號 │第507 號 │
│ ├──┼──────┼──────┼──────┼──────┼──────┤
│ │確定│97年5 月15 │97年5 月26日│97年7 月28日│97年7 月17日│97年7 月17日│
│ │日期│ │ │ │ │ │
└──┴──┴──────┴──────┴──────┴──────┴──────┘
附表五:
┌──────┬──────┬───────┬───────┬───────┐
│罪 名 │竊盜 │竊盜 │妨害公務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犯 罪 日 期 │96年11月13日│96年11月13日下│96年11月12日 │96年11月1 日 │
│ │中午 │午 │ │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96年│雲林地檢96年 │雲林地檢96年 │雲林地檢97年偵│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6009號│偵字第6009號 │偵字第6009號 │字第3427號 │
├───┬──┼──────┼───────┼───────┼───────┤
│ │法院│臺南高分院 │臺南高分院 │臺南高分院 │雲林地院 │
│最 後├──┼──────┼───────┼───────┼───────┤
│ │案號│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 │97年度上訴字 │97年度簡字第74│
│ │ │第507 號 │第507 號 │第507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97年6 月19日│97年6 月19日 │97年6 月19日 │97年8 月15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南高分院 │臺南高分院 │臺南高分院 │雲林地院 │
│確 定├──┼──────┼───────┼───────┼───────┤
│ │案號│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 │97年度上訴字 │97年度簡字第74│
│ │ │第507 號 │第507 號 │第507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97年7 月17日│97年7 月17日 │97年7 月17日 │97年9 月1 日 │
│ │日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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